12月18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收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书,该判决对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予以采纳:1.确认被告铜仁市碧江区水务局对2017年2月以后寨桂桥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2.由被告铜仁市碧江区水务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该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贵州省铜仁市福森砂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森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在铜仁市碧江区水务局办理河道采砂手续,有效期至2016年8月22日。2014年12月该公司开始建设并投入生产。2017年1月5日铜仁市福森砂子有限公司进行法人变更,将公司重新注册为铜仁市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公司),法人代表为虞小雪。自铜仁市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在未办理河道采砂和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寨桂村喻家园组牛屁股处,即石林河寨桂桥下游50米起至下游2公里河道内非法开采砂石、在河道内堆放砂石、在河道上违法修建便桥。经委托贵州省地矿局103地质大队对现场堆放砂石量进行测量,河道内堆放沙量为20581立方米。
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铜仁市碧江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铜仁市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法采砂行为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拆除其生产设备,恢复河道原貌。该局于2017年4月20日回复称:“已于2017年3月27日对铜仁市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碧)水停字[2017]0003号《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17年4月7日对铜仁市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河道采砂进行立案查处”。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5日巡查发现,铜仁市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仍在河道内非法采砂。
2017年5月2日,铜仁市碧江区水务局向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函告称已组织相关部门对铜仁市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采砂机器设备予以拆除。
碧江院于2017年5月26日对现场进行回访时发现,采砂机器设备虽然已被拆除,但是被拆除的机器仍滞留在河道内,且河道内堆放有大量砂石,被告也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恢复河道原状,致使河道行洪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铜仁市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河道内非法采砂,并从事妨碍行洪活动。
根据《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铜仁市碧江区水务局对本辖区河道的防洪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但被告未依法履行对铜仁市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经碧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后,铜仁市碧江区水务局仍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特提起公益诉讼,请求:一、确认铜仁市碧江区水务局在监督管理铜仁市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河道采砂行为中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二、判决铜仁市碧江区水务局依法履行职责。
【检察官提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之一,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依法、积极、主动、认真地履行职责,希望被告铜仁市碧江区水务局各位干部和职工,认真汲取本案教训,在今后工作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法治思维,强化法治理念,排除干扰,加强管理,敢于担当,做依法行政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