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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万山区人民检察诉万山区林业局怠于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8-03-20  作者:民行处  新闻来源: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办案单位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铜仁市万山区武陵农木业生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沈中祥)以修建养殖、种植场为由,租用万山区茶店街道办事处梅花村隘口山组林地后,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施工队使用挖机和装载机等施工机械在万山区茶店街道办事处梅花村隘口山组火言那、大坡老、桃树坳三处林地的地表植被予以剥离、挖掘,致使原有植被被毁坏。

            

          经相关技术专业人员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并结合卫星影像图片进行鉴定,确定万山区武陵农木业生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万山区茶店街道办事处梅花村隘口山组火言那、大坡老、桃树坳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38.8亩,其中重点公益林49.38亩,重点商品林89.42亩。

            

          2014年7月份,该公司又以修建养殖、种植场为由租用万山区大坪乡大坪村马鞍山的林地,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同年8月雇佣施工队使用挖机和装载机等施工机械,对万山区坪乡大坪村马鞍山林地的地表植被予以剥离、挖掘,致使原有植被被毁坏。

            

          经相关技术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并结合卫星影像图片进行鉴定,确定万山区武陵农木业生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万山区大坪乡大坪村马鞍山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37.37亩,其中重点商品林19.51亩,一般商品林面积为44.95亩,一般公益林面积为72.91亩。

            

          2016年12月6日,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以(2016)黔0603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以沈中祥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诉前程序

          万山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以上情况于2016年12月30日向万山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万山区林业局依法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管职责,责令沈中祥限期恢复林地原状

            

          2017年2月8日,万山区林业局回函称,已对沈中祥作出行政处罚,争取项目计划于今年3月12日前在沈中祥非法占用林地处复绿造林,对难以就地复绿的地块异地补植复绿。

            

          经万山区检察院实地调查,万山区林业局曾于2015年7月17日、7月21日对沈中祥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作出过行政处罚,但该局于2016年1月21日又撤销了处罚决定。

              

          截止2017年3月前,万山区林业局对沈中祥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未作任何行政处罚,也未采取措施进行补植复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17年3月29日,万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1.万山区林业局对沈中祥非法占用林地行为造成的后果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万山区林业局对沈中祥非法占用林地行为造成的后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2017年9月29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由万山区林业局对沈中祥以铜仁市万山区武陵农木业公司名义毁坏的林地补植复绿、恢复原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并于2019年9月前完成复绿工程验收。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贵州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首例针对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违法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督促林业行政部门继续履行监管违法人对破坏的林地限期补植复绿、恢复原状并胜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其判决内容关于恢复生态原状的司法理念是一种全新尝试。

            

          通过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促进了相关执法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的理念进一步增强,为保护好贵州的青山绿水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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