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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首例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 被告人依法获刑
        时间:2018-03-07  作者:  新闻来源: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案前语

           “你需要贷款吗?你需要找工作吗?你需要办信用卡吗,是谁给我发的垃圾短信,我的手机号码是不是被谁泄露,是被通讯公司卖了?”。

            近日,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代某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件回顾

        2017年4月7日至13日,被告人代某某在江口县双江街道新步行街二楼精功眼镜店区域附近使用购买的“伪基站”设备强行侵入移动网络群发“提供高利贷款和信用卡套现”的违法信息。经贵州省无线管理铜仁分局设备监测并报案,当场查获“伪基站”设备一套。

        这一行为导致该无线电发射设备覆盖区域内的手机用户暂时脱网。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评估,被告人代某某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违法信息累计达11199条,并造成10588户手机用户暂时脱网,累计影响移动用户通讯时长3733分钟。经贵州省无线管理局铜仁分局监测鉴定,代某某使用的设备属模拟公共移动通讯运营基站,其发射频率范围与国家无线电管理局批准给中国移动基站使用频率一致,系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

         

        案件焦点

        一是侦查机关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立案侦查时,无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情形,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审查起诉时,是适用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是适用2017年7月1日试行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本案如何定罪处罚?四是如何理解两个司法解释中“通讯时长”、“贷款信息”、“信用卡套现”的理解问题。

         

        审查过程

        经查阅全市近三年相类似案件,均是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承办人通过与侦查人员积极沟通,引导依法取证,向办理该类案件的区县院借鉴学习办案经验,同时与县法院承办刑事案件的法官交换意见,就如何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达成统一意见。按照“罪刑法定”、“宽严相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认定代某某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检察官说法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后,铜仁市首例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

        本案中,被告人代某某利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强行干扰和屏蔽运营商信号,并向周边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贷款及信用卡套现”的短信,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评估,被告人代某某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违法信息累计达11199条,超过五千条,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为维护国家对无线电通讯的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故依法提起公诉。

        同时,检察官还提醒群众,切勿轻信“伪基站”等非法电台发送的广告信息,从根源上切断“伪基站”的利益链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

        (二)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

        (四)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五)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三)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四)同时使用三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五)“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

        (七)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

        (八)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九)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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