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生态环境保护科)立足检察监督职能,严格按照上级院要求,积极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和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两项专项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在办理松桃县林业局怠于履职(松桃县永惠标准碎石场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发现松桃县永惠标准碎石场于2014年以来,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情况下,在松桃县太平街道办事处平干村二组“马岩坡”处非法占用农用地(生态公益林地)12.6亩,改变林地用途属性,用于开设碎石场。该院遂向松桃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案涉地块进行补植复绿,恢复生态环境。
同时召集松桃县林业局、松桃县永惠标准碎石场就案涉地块补植复绿作座谈,座谈会上经松桃县院民行检察官作生态法治普法,该砂石场法人陈某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松桃县院民行检察官给她的人生上了一场很生动的法治与生态环境保护课,表态会后将积极开展补植复绿相关工作,一定按照规定把案涉地块补植复绿好,把生态植被恢复好。会后,该砂石场积极缴纳了48264元人民币的补植复绿费用。
松桃县院考虑到案发后松桃县永惠标准碎石场积极开展补植复绿相关工作并缴纳了补植复绿费用,认罪态度好,且符合省市检察院关于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专项活动的精神,遂向松桃县院公诉部门提出建议,对该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公诉部门接受了建议,并于2018年6月11日,对该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