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冉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冉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8年3月17日刑满释放。
2018年4月9日16时许,沿河自治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副所长罗某带领辅警黄某某、敖某某在该镇开发区“自由舰网吧”处进行道路安全检查执法,冉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冉某某经过检查点时被民警查获。冉某甲拒绝接受检查,并用手推执法人员罗某。
黄某某制止冉某甲推搡民警罗某时,冉某某辱骂民警,并用左手掐住黄某某的颈部,阻止民警依法执法,造成黄某某颈部受伤,使得民警当日不能继续执法。经沿河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颈部损伤属于轻微伤。
同日,冉某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官普法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黄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明知罗某等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还故意以辱骂民警、掐颈部等方法予以阻碍,使得民警当日不能继续执法。
检察官提醒
1.岁月静好,只不过是有人替我们负重前行。
2.在遇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请配合他们的执法行为,如果对执法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申诉,千万不要在现场有过激和不理智的行为。
3.请自觉维护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威,切勿以身试法,触及法律红线。
4.每天学一点法,逐渐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在一些日常“小事”中,如:民警要求出示有效证件,交警要求靠边停车、出示驾照、测酒驾等,希望您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