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 办公室(0856-2836326)
· 第一检察部(0856-3920854)
· 第二检察部(0856-3920994)
· 第三检察部(0856-3920964)
· 政治部(0856-3920840)
法警大队
一、办公室。负责院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重大事项的检查工作;负责院机关公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 财务、管理、信息化、内部刊物等工作;协调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起草文件文稿;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办理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三、第二检察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起诉、抗诉;承办人对本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对审查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试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负责办理本院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申诉案件;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
四、第三检察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申诉,办理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的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款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负责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对本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院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查;协助上级院抓好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政治部。负责院机关党建、群团、干部人事、意识形态、思想政治、新闻宣传、舆论引导、检察文化建设等工作。
法警大队。服从上级院调警,按规定履行司法警察职责;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及追捕逃犯;负责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核实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