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一 )
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通知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会议,开始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1.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2.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3.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除黑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2018年1月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2018年1月进行部署,正式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确保在春节前后取得积极成效,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氛围。
3.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4.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5.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1.重视程度不同。“打”,是从政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角度出发的,由政法机关作出部署并组织实施。“扫”则是整合多部门力量,由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集党和国家之力。
2.广度深度不同。“打黑”是从社会治安的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扫黑”是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出发,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3.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同等重要。“打黑”强调“打”的多,强调“防”的少;“扫黑”则更加重视打防结合、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源头防范力度。
2018年1月19日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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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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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情形,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
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
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指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村霸”有乱政、抗法、霸财、行凶四大特征。乱政,即倚财仗势、扰乱国法、操纵选举;抗法,即暴力抗法、对抗政府、煽动滋事;霸财,即强拿强要、欺行霸市、坐地纳贡;行凶,即横行乡里、违法犯罪、残害无辜。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舆情处置过程中应贯彻好依法办理、舆情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的理念和工作方法。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1.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第一责任;
2.严格落实政法战线直接责任;
3.严格落实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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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三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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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工作推动不力问题。
1.精准打击阶段。2018年,全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零容忍”的态度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集中攻坚阶段。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确保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3.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推动在全省形成遏制涉黑涉恶势力滋生、巩固基层政权的长效机制,确保在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抓全年思路谋划;
抓阶段性工作推进;
抓调查研究;
抓典型引路;
抓督导推进;
抓战果通报;
抓重大线索管理平台建设;
抓考核考评;
抓宣传引导;
抓扫黑办自身建设。
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1.紧督依法严打
2.紧督“打伞破网”
3.紧督“打财断血”
4.紧督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