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选任
听证员的公告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落实检察听证工作,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推动司法办案中矛盾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松桃苗族自治县范围内公开选任20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吸收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入库。听证员人选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学者、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志愿者、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中选取产生。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龄为23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本县户籍人员及在本县长期居住的其他户籍地人员;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6.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并经考察合格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不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职责与义务
1.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组织的有关案件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保守秘密,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
四、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听证员任职期限
听证员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一般每三年选任、调整一次,连续担任不超过两届。
六、选任方式
1.单位推荐:本县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以根据选任条件及范围向本院推荐适合人选。
2.个人自愿报名: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可以主动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毛遂自荐,参加选任。
七、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
即日起在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松桃苗族自治县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听证员选任工作公告。
(二)报名
1.时间:2022年3月10日—3月16日。
2.地点: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104室。
联系人:刘应龙
联系电话:0856-2832000
3.有关要求:请报名人员从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自行下载填写《听证员选任报名表》并加盖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公章,报名时提交《听证员选任报名表》、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5张、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三)初审和考察
按照选任条件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资格。考察结束后按照分配名额1:1.2的比例产生推荐候选人名单上报本院党组研究决定;考察合格人数未超过选任名额的1.2倍的,将考察合格人员作为候选人直接上报本院党组研究决定。
(四)确定和公示
本院党组专题会议听取候选人考察结果,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拟任人员名单确定后将在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和松桃苗族自治县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八、正式任命
本院根据公示情况,作出第一届听证员的选任决定并在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和松桃苗族自治县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选任为听证员的,由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统一颁发听证员证书。
附件:听证员选任报名表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9日
附件: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听证员选任报名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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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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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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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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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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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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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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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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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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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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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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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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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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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或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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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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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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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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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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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填报的上述内容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报名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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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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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单位或村(居)委会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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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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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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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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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请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