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高空抛物案于2021年8月5日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获刑六个月。
2021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印江县龙津街道凯旋城敖某家中喝酒玩耍。当日凌晨6时至7时期间,张某某不顾他人多次劝阻,从26楼向楼下步行街扔啤酒瓶,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被告人张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在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对该案的处理,体现我院对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检察官提醒,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