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强制医疗对象刘某某再次被印江县公安局送入铜仁市某医院执行强制医疗。这是在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印江、碧江区县院联合协作下开展的强制医疗违法监督案,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纠正了持续的违法状态,也消除了安全隐患。
2013年9月1日,涉案精神病人刘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刘某在其水缸中下毒,一气之下,手持锄头前往殴打刘某,到刘某家中院坝内见其孙代某,遂持锄头殴打代某,刘某前往护住代某,涉案精神病人刘某某遂持锄头殴打刘某头部,致刘某颅脑损伤当场而死。经鉴定,刘某系生前头部被钝器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后经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刘某某系慢性酒中毒所致精神障碍,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14年,印江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决定: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强制医疗。
在检察机关开展的强制医疗检察工作中发现:刘某某于2017年7月被其亲属从碧江区某医院接回家中居住。经印江县院、碧江区院共同查实:2014年,印江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刘某某强制医疗后,一直未解除对刘某某的强制医疗。刘某某私自离开强制医疗场所的行为违法,且可能会危害其他公民人身安全。
碧江区院、印江县院就刘某某脱离强制医疗违法行为开展检察监督,获得了印江县委政法委和公安局的大力支持,将该强制医疗对象刘某某送交强制医疗机构。这是我院在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深入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的又一案例,我们将依法履行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不忘初心,坚定信心,勇于担当,真正落实法律监督,真正守护社会和谐安宁。
检察官提示:
被强制医疗的人如何解除强制医疗措施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条: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百四十一条:强制医疗结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为附诊断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