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石阡县检察院收到江口县法院杨某某滥伐林木民事公益诉讼案《民事裁定书》,江口县法院依法裁定确认石阡县检察院与杨某某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赋予该赔偿协议强制执行力。

案情回顾:2022年5月,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砍伐林木并出售。经测算,被杨某某砍伐的马尾松共51株,立木蓄积共计25.7278立方米。
经审查,石阡县检察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滥伐林木罪,但是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石阡县检察院认为已无起诉必要,但杨某某仍需为其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生态修复、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为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石阡县检察院于2022年9月28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取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意见。随后,与杨某某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双方共同向江口县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保该协议有效落实。
2022年,石阡县检察院共办理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26件,提起诉讼6件,正在办理11件,终结审查2件,与公益侵权人就有关公益损害赔偿协议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案件7件,人民法院已裁定赔偿协议有效5件,其余2件人民法院正在办理中。
【检察官普法】司法确认,是指由人民法院对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制作裁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工作机制。